《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其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历经一年半争论,《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炉,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内贸煤的主要竞争对手,进口煤数量近几年疯狂增长,蚕食了巨大的国内市场,也一直被视为影响国内煤炭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据介绍,《办法》对商品煤基本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参考国际做法,将商品煤分为褐煤和其他煤两大类;通过制定质量要求和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抑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办法》中商品煤质量要求涉及的灰分、硫分对褐煤以及其他煤种并无大的限制,新增的微量元素或许将产生影响,具体指标如下: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同时,出于环保要求考虑,《办法》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销售和使用的散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指标限制在灰分(Ad)<16%、硫分(St,d)<1%。 此外,《办法》规定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大散煤管理力度,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超16%、硫分(St,d)超1%的散煤,对民用煤作出限制,进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质量要求。 “《办法》的实施将增强煤炭进口企业的话语权。”相关人员表示,进口煤须达到《办法》规定要求,且当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下游行业对煤种利用的局限性将减小,企业在价格谈判上更具话语权。 同时,印尼低劣褐煤进口将受限。印尼进口褐煤占到进口褐煤总量的99.86%,目前进口褐煤的发热量低数值在3200kcal左右,远低于进口褐煤应符合的3946kcal低质量要求,“高水分、低热量”的印尼褐煤进口将受到限制。 现今办法终于出台,对进口煤影响究竟有何影响?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相比5月份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正式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硫份、灰份要求均宽松了许多,应该算是妥协后的产物,现在绝大多数进口煤都能满足此标准,因此单从制度限制方面考虑,《办法》对进口煤的实际影响很小。考虑到现阶段国家对于煤炭行业脱困的重视,应该会加强办法中对各限制指标的执行力度。近期消息称:“国家发改委会议部署2014年的煤炭进口减少5000万吨,由于1至8月份进口煤炭减少了近千万吨,要求9至12月份减少4000万吨,其中主要电力企业承担减少2000万吨,已落实至相关企业。”这种直接限制进口煤数量命令一旦实施,会对进口煤造成巨大的打击。动力煤分析师罗琳:在《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可见高层领导对煤矿脱困工作重视程度之高,决心之大前所未有。因此,我们认为这次的各项限制政策将会被严格执行。不过,这次对褐煤和其他煤种的限制都较之前征求意见宽松了很多,通过限制进口煤质量来控制供应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在煤价低迷或者平稳的时候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未来动力煤价格真的反弹起来,电厂想用国外低价煤来代替国内煤的可选择范围将有所变小,从而使供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对大量电厂将需求转向进口端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同时,大型煤炭企业再来挺价就更加有恃无恐,这使得原本有限的煤价上涨空间有可能被进一步打开。段燕明(万达期货煤焦钢事业部经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在这之前的已经进行了多次意见征求,此次出台没有预期中针对劣质煤进行严格控制,办法中的指标范围,更多偏向用煤企业一些,总体来看,对进口煤影响不大,同时重点地区,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对煤炭的灰、硫进行严格控制,基本符合国家未来“大气污染防治、推进高效清洁煤的使用”战略思路,后期加强了对煤炭的市场监督管理,及配套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办法对煤炭后市影响不大,后期走势还要看煤炭的供给与需求。在我看来,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和电力企业签订限制进口煤协议,是应对当下雾霾天气及行业低谷的必然选择。前者的出台,将使煤炭这种商品更加标准化、清洁化,有利于未来煤炭的规范交易;后者的签订,无疑减少了煤炭进口,尤其是劣质煤进口量,这对于国内煤炭企业或许是个机会。煤炭分析师王旭峰:与2013年12月27日出台的《煤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煤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运距的概念(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者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的距离)。对进口煤微量元素的检测,也从原来的四个增加到五个,新增氟的检测。煤炭监管部门上由原来的省级及以上质检(监)部门变动为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增加了强制执行力度。总体来看,质量指标范围较宽,加之沿海电厂多建在海运港口码头旁边,影响并不大。对于京津唐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严格限制销售和使用A≥16%,S≥1的散煤。煤炭行业分析师邓舜:《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还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意味着商品煤质量还有进一步商量的余地。煤炭行业分析师林晓桃:近日来自同一条船同一批澳洲煤,在青岛海关分票报关,结果其中一批未过关。原因是以往要求不是特别严格的“恒湿无灰基发热量”指标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指标的差别。种种迹象显示海关或将加强对于进口煤装船报告的检验要求。进口煤并未因微量元素检测而受到明显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则对进口煤影响更加深远。进一步进行解读。●解读一微量元素难以限制印尼煤进口《办法》涉及到的对5种微量元素的检测,与早前透露的文件指标相符,并未作出修改。据横琴煤炭交易中心了解,自6月以来,包含广州新沙港、福建可门港在内,多处海关已对进口煤进行了抽检工作。某CCIC(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工作人员向横琴煤炭交易中心透露,有几船印尼动力煤被检验出汞、氟不达标。但由于是意见稿执行期间,海关并未对不达标货物作出拒入决定。他补充说,印尼动力煤除了汞、氟两个指标外,其他3个指标都能达标。他还提醒进口贸易商,截至目前,只有个别的货出现不达标情况,但印尼中国两地检验机构使用的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问题。此外,也有印尼矿方向横琴煤炭交易中心透露,欧洲、日本海关早已实行微量元素的检测。因此他表示,不会担心像Kideco、Adaro这类能出口欧洲的优质低卡煤。而根据其公司的历史数据,高卡的动力煤基本符合标准。今年6月下旬横琴煤炭交易中心曾经披露,一船印尼4700大卡混煤的买主,要求矿方提交5种环保元素的检验报告。位于中加里曼丹的矿方表示,其检验结果远低于《办法》中的规定值。他补充道,由于4700大卡是混煤,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混配控制5个元素成分标准。●解读二散煤定义有分歧除了这些微量元素可能主要对印尼煤产生影响外,《办法》中富有争议的则是第九条提到的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散煤定义。目前市场上关于散煤的定义总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认为散煤主要是指小锅炉、家庭取暖、餐饮用煤等民用煤,市场上的商品煤并不属于此范畴。若按此定义,中国市场上散户用煤量已经很少,电厂用煤、水泥厂用煤等大型煤炭用户企业均不属于此范畴。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内煤还是进口煤都未受到高灰分的限制,对商品煤都不会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尽管按此方式解读,对澳洲煤并不影响,但部分进口商对第四季度市场仍然看空,认为澳洲煤价上涨3美元/吨已是上限。另一观点则认为散煤主要是与型煤相对的“未经加工过的煤炭产品”,即市场通常意义上的煤炭。以此定义,目前的市场上的商品煤和自用煤都属于这个范畴,那么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灰分超过16%和硫份超过1%的煤炭将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被限制销售和使用,即意味着中煤所有煤种、部分神华煤种以及绝大部分的澳洲和越南煤都将受此条件限制,不允许在上述地点销售和使用,这不仅严格打击进口煤,对国内煤也是个不小的冲击。若真正按此定义实行,届时国内和进口煤都将面临严重销售困境。●解读三《办法》预留一定弹性空间,实施效果有待评估横琴煤炭交易中心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指标相对宽松,并未对整个煤炭市场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市场备受关注的进口煤限制,暂时都没有影响。这点也让大部分进口商松了一口气。国内某大矿表示,即使是市场关注的也是此次《办法》标准为严格的高硫高灰煤,所用词也是“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弹性说法,而不是“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强硬态度。而且关于怎么限制销售和使用,这点也完全没有提及,中间预留弹性很大。 微量元素的检测需求以及不确定的散煤定义,或许是政府采取的一种灵活方式,如果市场不能对煤炭起到合适的调控作用,届时政府很可能将出面,对散煤等进行具体解释,以做出进一步限制。今年以来,福州口岸共进口煤炭107批,815.28万吨,其中检出不合格78批,575.59万吨。国家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进出口企业尽快了解并遵守煤炭质量新要求,及时与港务、海关等单位提前沟通,做好进口煤炭堆存、装卸以及不合格后续处置等前期准备工作。 进口煤炭的整体质量水平也将因此提高。《办法》对商品煤及散煤提出了细化标准,对远距离运输商品煤的煤质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将有效提高煤炭进口整体质量,利于控制大气污染排放。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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